张*德,男,身份证号码3421271963****6314,于2018年08月01日16时34分在望江西路西城路路口段处驾驶贵DG9823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实施了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我大队查证属实。以上事实有网上查询资料、强制措施凭证、贵州省铜仁市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回函、车辆拆解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你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你作出收缴并报废车牌号为贵DG9823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两年不得重新申领),并处罚款500元处罚。我大队依法作出温公(交)行罚决字【2023】3303002100712533号处罚决定,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大队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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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