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勇(身份证号码342723********2257)):
你于2023年1月10日8时37分许,实施驾驶使用期超过七年或2023年1月1日(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以后,驾驶使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编号为330302699510915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处理通知书,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一中队交通违法处理窗口(地址:温州市鹿城区黎明西路257弄7号)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2023年1月10日8时37分,你驾驶牌号为LC388731的电动自行车行至七都大道樟里路至七都大桥路段岗亭前处,实施驾驶使用期超过七年或2023年1月1日(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以后,驾驶使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处理通知书、网上查询记录、视听资料、电话通知记录等证据证明。
你实施驾驶使用期超过七年或2023年1月1日(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以后,驾驶使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拟对你处三百元罚款的处罚。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工作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汪警官 警号031372;郑警官 警号031251;
联系电话:0577-86566122
联系地址:温州市鹿城区七都大道1508号老涂村村委会二楼
告知单位: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
2023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