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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徐*)
日期:2023-03-17 15:24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徐*,男,准驾车型:C1,身份证号码:360424********2694,于2019年6月27日16时35分,驾驶无车牌号(车架号为LZSNJCT04G8128347)的三轮摩托车在娄桥街道今汇路与森茂路交叉口处,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我单位查证属实。你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二十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0分);你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二百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9分);你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决定给予罚款二百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9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给予罚款四百二十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8分)。

我单位于2023年3月13日依法作出温公(交)行罚决字[2023]第3303042301230005号行政处罚决定,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我单位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86291573

联系人:章警官 警号033866;孔警官 警号033746

联系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上汇工业区中汇路599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3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