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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杨*学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公告
日期:2023-03-02 10:38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杨*学(330326********43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当事人杨*学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3年02月01日10时23分,当事人杨*学驾驶小型越野客车(浙CF131M)行至京福线-1980公里交警二中队前路段处,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照片、驾驶证信息、在逃信息、吸毒信息、电话通知记录、网上查询记录、杨*学的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杨*学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条第1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第1款、第90条规定,拟作出罚款2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杨*学向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 58109520,联系人:项警官、谢警官

单位地址:温州市平阳县鳌江镇鳌江大道298号

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