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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冯*云)
日期:2023-03-20 14:36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冯*云,男,准驾车型://,身份证号码:532128********6572,于2020年07月19日21时29分,驾驶车牌号为湘KTD010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潘桥街道中汇路豪盛花苑对面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驾驶载客汽车、货运机动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违法行为被我单位查证属实。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二百元的处罚;你实施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二十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0分)。你实施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五十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载客汽车、货运机动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三百七十元的处罚。

我单位于2023年3月15日依法作出温公(交)行罚决字[2023]第3303042301231825号行政处罚决定,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我单位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86291573

联系人:章警官 警号033866;孔警官 警号033746

联系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上汇工业区中汇路599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3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