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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关于拟对蒙*进行行政处罚的公告
日期:2023-03-28 08:59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蒙*(身份证号码52242219******0613):

你于2018年5月16日实施了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43990631924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交管局四大队一中队(温州市瓯海区景山街道过境公路1630号)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于2018年5月16日17时55分,你驾驶牌号为浙CKW635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双南线过境路雪山(三维桥)路口处,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你的身份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网上查询资料、涉案车辆照片打印件、涉案车辆车架号照片打印件、涉案人员现场照片打印件等证据证明。

你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9分);你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9分);你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作出罚款2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0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42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8分)。

你在本记分周期(实习期)内,记分已达18分,你因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对你进行200的罚款,并记9分;你因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对你进行200的罚款,并记9分,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条的规定,拟注销你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祁警官 警号033679;徐警官 警号031746;

联系电话:0577-88517318                


告知单位: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3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