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民(身份证号:412827********571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18年04月09日08时04分许,你驾驶号牌为浙E62U57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机场大道蓝田路口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凭证措施、网上查询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 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记1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750元的处罚,记1分。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向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0577-86636900, 联系人:王警官,梅警官
单位地址 :浙江温州龙湾区瑶溪街道阳明路32号(交管局三大队二中队)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
2023年0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