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勇,男,准驾车型:B1E,身份证号码:3303251976****2219,于2023年01月20日00时28分驾驶车牌号为浙CF726X的小型面包车在温州市鹿城区锦绣路杏花路路口处实施了驾驶证公告停止使用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酒精含量实测值:73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的阈值标准,驾驶人员血样酒精含量≥20mg/100mL,<80mg/100mL属饮酒后驾车】违法行为被我大队查证属实。你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决定给予你罚款200元的处罚,记1分;你实施驾驶证公告停止使用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你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决定给予你暂扣驾驶证6个月,罚款2000元的处罚,记12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给予你暂扣驾驶证6个月,罚款2400元的处罚,记13分。
我大队于2023年02月28日依法作出温公交行罚决字[2023]
3303022601128662号处罚决定,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大队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89799582,联系人:张警官
单位地址:温州市鹿城区仰义街道温金公路3288号交通管理局一大队四中队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2023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