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送字〔 2023〕第3303262300712274号
吴*蓬,性别:男,准驾车型:C1,驾驶证号码:330327********0811,于2023年03月02日14时12分许,吴*蓬驾驶号牌为浙CH87U2的小型汽车途经平阳县104国道鳌江镇国道北路103号前路段处,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违法行为已被我单位查证属实。我大队依法作出温公(交)行罚决字[2023]第3303262300712274号(罚款300元记1分)的处罚决定,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吴*蓬公告送达。限吴*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大队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77- 58109700联系人:戴警官、王警官
单位地址:温州市平阳县鳌江镇东江村
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三中队
2023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