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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吴*群)
日期:2023-03-30 15:56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吴*群,女,准驾车型:无,身份证号码:3424231975****2084,于2020年07月10日10时28分,驾驶无号牌、车架号为1129006的电动自行车行至慈凤西路28号前处,实施了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或者搭载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被我单位查证属实。你实施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5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人或者搭载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17条第2款《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17条第3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25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给予你:罚款70元的处罚。

我单位于2023年03月22日依法作出温公(交)行罚决字[2023]第3303042301234592号行政处罚决定,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我单位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86715372   联系人:陈警官 警号031799;季警官 警号031798;

联系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104国道南白象段1803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3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