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雨,男,准驾车型:D,身份证号码:412326********0931,于2018年06月17日16时51分,驾驶号牌为赣FW2950的正三轮载货轮摩托车在郭溪街道瓯海大道曹埭高架桥下处,实施了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我单位查证属实。你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规定,决定给予你罚款二十元的处罚;你实施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你罚款二十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你罚款二百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分;你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你罚款一百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你罚款二百元的处罚。综上所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以上五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给予你罚款五百四十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分。
我单位于2023年03月24日依法作出3303042301235664号行政处罚决定,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我单位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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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3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