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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关于拟对周*许实施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公告
日期:2023-03-30 17:09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周*许(身份证号码5225301990*****31X):

你于2023年03月01日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酒精含量实测值:42毫克/100毫升,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的阈值标准,驾驶人员血样酒精含量≥20毫克/100毫升,<80毫克/100毫升属饮酒后驾车】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编号为3303023991382663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三中队(温金公路114号)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于2023年03月01日22时38分驾驶牌号为浙CR152F的小型轿车在温州市鹿城区双岙西路丽龙小微园区附近处因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酒精含量实测值:42毫克/100毫升,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的阈值标准,驾驶人员血样酒精含量≥20毫克/100毫升,<80毫克/100毫升属饮酒后驾车】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你的身份信息、你的驾驶证、网上查询记录、强制措施凭证、酒精测试单等证据证明。

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暂扣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一千五百元的处罚,记12分。

你在本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12分,你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对你进行暂扣驾驶证六个月并处一千五百元的罚款,记12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应到温州市车管所或驾驶证核发地参加相关科目学习及考试,经考试合格,记分予以清除。拒不参加学习及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该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及《公安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郑警官 警号031441;吴警官 警号031373;

联系电话: 0577-88781356     

联系地址:温州市鹿城区温金公路114号交通管理局一大队三中队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2023年0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