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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五大队对刘*宇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公告
日期:2023-04-10 14:45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刘*宇,420983********475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18年07月06日15时10分,你驾驶无牌(电机号1507148618)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在温州龙瑞大道与海工大道交叉口处 ,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网上查询资料、强制措施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9分。你实施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5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6分。综上所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55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向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0577-86808122 ,联系人: 郑警官 林警官

单位地址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沙城街道沧浪路2-2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五大队

2023年0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