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全,性别:男,身份证号码:5109021969****249X,于2023年01月04日17时10分,驾驶防盗备案号为LC382015的电动自行车行至江滨路与惠民路交叉路口,实施了驾驶使用期超过七年或2023年1月1日(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以后,驾驶使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我大队查证属实。
你实施驾驶使用期超过七年或2023年1月1日(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以后,驾驶使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19条第1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27条的规定,处三百元罚款的处罚。我大队依法作出温公(交)行罚决字[2023]3303022601138683号处罚决定,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大队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一:温公(交)行罚决字[2023]3303022601138683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联系电话:0577-88557581 联系人:叶警官 邵警官
单位地址 :温州市鹿城区滨江街道东港路120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
2023年04月 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