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选(330326********323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当事人丁*选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3年03月12日22时45分,当事人丁*选驾驶小型轿车(浙CH7X70)行至平阳县鳌江镇曙东路蓝田小区前路段处,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实测值:51mg/100ml,限定值:20mg/100ml)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9522-2010)《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有关标准,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大于(等于)80mg/100ml是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单、驾驶证信息、在逃信息、吸贩毒信息、电话通知记录、网上查询记录、丁*选的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丁*选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第4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第1款、第90条规定,拟作出罚款20元的处罚;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6条第1款,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7条第1款第8项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记1分的处罚;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条第1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第1款、第90条规定,拟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规定,拟作出罚款2000元,记12分暂扣驾驶证六个月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以上四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2320元,记13分暂扣驾驶证六个月的处罚。
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拟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六十四条规定,丁*选(单位)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丁*选(单位)应在被告知后5日内向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丁*选有权向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 63619645,联系人:项警官、谢警官
单位地址:温州市平阳县鳌江镇鳌江大道298号
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