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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游*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公告
日期:2023-04-21 14:23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游*(身份证号:522222********163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18年11月01日20时16分许,你驾驶无号牌(车架号为HS6XC41A7E465338,发动机号为140918021)的轻便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瓯海大道辅道永宁西路东侧约五十米处,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机动车逆向行驶的,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凭证措施、人车合一照片、网上查询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9分;你实施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3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四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800元的处罚,记12分。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向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0577-86636900,    联系人:王警官,朱警官

单位地址 :浙江温州龙湾区瑶溪街道阳明路32号(交管局三大队二中队)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

2023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