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点,男,准驾车型:E,身份证号码:362228********3150,于2020年01月17日13时14分,驾驶车牌号为浙CZN953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娄桥街道半塘街铁路桥下处,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被我单位查证属实。你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二十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0分)。你实施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五十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给予:罚款七十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分)。
我单位于2023年4月14日依法作出温公(交)行罚决字[2023]第3303042301239890号行政处罚决定,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我单位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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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李警官 警号130153;孔警官 警号033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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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3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