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峰,男,准驾车型:无,身份证号码:34222519******0759,于2023年02月11日14时51分驾驶车牌号为赣C467C5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永庆街与新桥创新路交叉口处,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禁止驶入)违法行为被我单位查证属实。你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给予你罚款1100的处罚(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记0分。
我单位于2023年3月29日依法作出3303042301236773号行政处罚决定,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我单位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57-88577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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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3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