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勤(身份证号码33032119******0651):
你于2019年05月01日实施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禁止驶入)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43990837503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一中队(温州市瓯海区景山街道过境公路1630号)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于2019年05月01日20时18分,你驾驶车牌号为浙CZ8813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六虹桥路1200号前,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禁止驶入)(1116);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1002)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你的身份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网上查询资料、涉案车辆照片打印件、涉案车辆车架号照片打印件、涉案人员现场照片打印件、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涉案车辆强制报废公告公布查询打印件等证据证明。
你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收缴涉案车辆,罚款3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收缴涉案车辆,罚款4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你因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对你进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请在公告期满五日内提出进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祁警官 警号033679;徐警官 警号031746;
联系电话:0577-88517318
告知单位: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23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