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芳(身份证号码:52222xxxxxxx74636):
你于2021年07月01日实施了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浙CKL892)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43991405435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三中队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1年07月01日13时30分,你驾驶悬挂车牌号为浙CKL892(车架号为LS2TCAKF6H24F2401)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潘桥街道大连路动车铁路桥下处,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浙CKL892)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你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送达方式确认书、车辆确认单、违法现场照片、温汽学[2022]技鉴1294号技术鉴定意见书、温公交(四)鉴告字[2022]第0022633号鉴定意见告知书、康宁司鉴中心[2021]文鉴字第51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温公交(四)鉴告字[2021]第0022626号鉴定意见告知书、网上查询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二十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0分)。你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二百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9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二百二十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9分)。
本处罚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章警官 警号033866;孔警官 警号033746
联系电话: 0577-86291573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3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