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召(330326********36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当事人方*召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18年05月24日01时21分,当事人方*召驾小型轿车(浙C23LN3)行至平阳县鳌江镇兴鳌中路506号前路段处,实施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强制措施凭证、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场照片、驾驶证信息、在逃信息、吸贩毒信息、电话通知记录、网上查询记录、方*召的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方*召实施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1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3项规定,拟作出罚款1000元,记6分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方*召有权向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 63619645,联系人:项警官、谢警官
单位地址:温州市平阳县鳌江镇鳌江大道298号
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04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