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举(身份证号码422826********0016):
本单位于2023年04月21日受理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一案,现已查明: 2023年04月21日00时05分,驾驶车牌号为闽D3UU06的小型普通客车行至梧慈路东经一路路口处,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酒精含量为22毫克/100毫升 ,2017年11月01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石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八中队处罚)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 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酒精含量大于(等 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大于(等于 )80mg/100ml是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蒋中举的呼气酒精含量检测为 22mg/100ml,已构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你的呼气酒精测试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送达方式确认书、现场照片、车身照片、公安网上查询资料、案件相关资料、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全国常住人口信息、交通违法涉酒前科信息查询、交通违法信息查询打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书号为350581240311354)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的行为已构成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行政处罚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行政拘留十七日的处罚。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徐警官 警号031746;祁警官 033679
联系电话:0577-88627130/88517318
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
2023年 06月 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