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钗(3303241953****0424):
你于2019年03月15日实施了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事故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26990067875编号的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要求你15日内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2019年03月15日10时57分,你驾驶浙CK4422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温州市鹿城区马鞍池东路295号处发生交通事故。经调查,你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你的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网上查询记录、机动车拆解登记表等证据予以证明。
你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收缴车牌号为浙C73732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两年不得重新申领),并处罚款500元处罚;你实施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0元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9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收缴车牌号为浙C73732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两年不得重新申领),并处罚款1500元处罚。
拟作出行政处罚:对你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及《公安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请在五日内向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陈警官 警号;031617;李警官 警号;031282
联系电话:56557678
联系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兴海路33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2023年0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