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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常*民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公告
日期:2023-07-27 15:32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常*民(410926********323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3年07月03日20时35分许,你驾驶车号牌为浙CRL161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永嘉县瓯北镇永嘉江北医院前处时,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值:29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1712)、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06月30日)、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6084)(保险终止日期为2021年08月04日)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规定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查,你的驾驶证因逾期未换证超过有效期三年被河南省濮阳市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所注销。

以上事实有现场凭证(强制凭证)、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现场照片、驾驶证查询信息、车辆查询信息、交通违法涉酒前科信息查询、全国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你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你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四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电话:0577-66966596

联系人:郑警官 潘警官

单位地址:永嘉县瓯北街道乌山路95号

永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2023年0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