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交管公告  ->  其他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关于拟对李*伍作出行政处罚前的告知书公告
日期:2023-07-28 17:42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李*伍(身份证号码512527********7378):

你于2018年06月17日16时37分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43990658034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八中队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2018年06月17日16时37分,你驾驶无号牌车架号为LS2WEAHP3F22T1220的二轮燃油车(经鉴定为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温瑞大道浃社路至霞坊路段西象街路口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1902)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网上查询资料、涉案车辆车架号照片、涉案车辆及人员现场照片、温汽学[2018]技鉴2577号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二百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二百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四百元的处罚。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处罚告知书自送达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陈警官 警号030554;金警官 警号033691;

联系电话: 0577-86687263

单位地址 :温州市瓯海区104国道南白象段1803号 交管局四大队八中队违法处理窗口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3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