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品(身份证号码:330325********1015):
你于2023年3月17日实施了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违法行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06990139463编号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鹿城区金桥路1号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于2023年3月17日实施了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你的陈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考试作弊工具等证据证明。
你的行为违反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蔡警官 警号031515;王警官 警号031195;
联系电话:0577-88300307
告知单位: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机动大队
2023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