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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关于拟对王*林作出行政处罚前的告知书
日期:2023-07-06 16:09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王*林(身份证号码512528********4911):

你于2023年05月21日16时45分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43991852960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八中队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2023年05月21日16时45分,你驾驶车牌号为浙CXF995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仙岩街道瓯越大道与朝阳大街交叉口处时,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6086);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准驾车型为C1M)机动车的(1901);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1119);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于2021年02月28日达到报废标准)车辆上道路行驶的(1002)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你的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公安行政管理强制措施凭证、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公安网上查询资料、涉案车辆车架号照片、涉案车辆协查函回函、涉案车辆及人员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二百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且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收缴,强制报废浙CXF995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你实施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五十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分;你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二百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9分;你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二十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四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四百七十元的处罚,且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收缴,强制报废浙CXF995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0分。

对你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请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进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陈警官 警号030554;金警官 警号033691;

联系电话: 0577-86687263

单位地址 :温州市瓯海区104国道南白象段1803号 交管局四大队八中队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3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