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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关于拟对邹*志进行行政处罚的公告
日期:2023-08-10 09:11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邹*志(身份证号码330328********6011):

你于2023年06月16日01时05分,驾驶车牌号为浙CH91J7的小型轿车行至瓯越大道铁路桥下,涉嫌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值:26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编号为330304399186554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四中队(温州市瓯海区景山街道过境公路1630号)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于2023年06月16日01时05分,驾驶车牌号为浙CH91J7的小型轿车行至瓯越大道铁路桥下,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值:26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大于(等于)80mg/100ml是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你的呼气酒精含量检测为26mg/100ml,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你的呼气酒精测试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送达方式确认书、现场照片、车身照片、公安网上查询资料、案件相关资料、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全国常住人口信息、交通违法涉酒前科信息查询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5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2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7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3分)。

你在本记分周期内,记分已达13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应到温州市机动车驾驶人服务中心(牛山北路52弄1号牛山客运中心后面)参加相关科目学习及考试,经考试合格,记分予以清除。拒不参加学习及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该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徐警官 031746;祁警官 033679

联系电话:0577-86797130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3年08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