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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吉*洁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公告
日期:2023-08-10 09:11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吉*洁(身份证号码:433122********1013):

你于2019年04月06日实施了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43990823120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三中队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19年04月06日20时12分,你驾驶悬挂车牌号为浙KR3574(车架号为LLMTCK091GL357716)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娄桥街道中汇路587号前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你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确认单、车辆车架号发动机号照片确认单、违法现场照片、温公交(四)鉴告字[2019]技鉴517号鉴定意见书、01362号机动车号牌鉴别证明、网上查询资料、其他图片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二百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二百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四百元的处罚。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告知人:李警官 警号130153;孔警官 警号033746

联系电话: 0577-86291573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3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