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亮(身份证号码:532531********0651):
你于2019年08月01日实施了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43990912451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三中队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19年08月01日12时10分,你驾驶悬挂车牌号为浙CZR791(车架号为LMHPCKLZ9K0P00779)的二轮摩托车在新桐线新桐路1212号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浙CZR791),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你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确认单、车辆车架号发动机号照片确认单、违法现场照片、01354号机动车号牌鉴别证明、网上查询资料、其他图片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二百元的处罚。你实施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二千元, 并收缴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浙CZR791)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五十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二千二百五十元,并收缴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浙CZR791)的处罚。
你因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拟对你进行罚款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请在五个工作日提出进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告知人:李警官 警号130153;孔警官 警号033746
联系电话: 0577-86291573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3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