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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王*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公告
日期:2023-08-10 09:13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王*(身份证号码:342224********073X):

你于2020年06月15日实施了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43991112264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三中队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0年06月15日07时39分,你驾驶悬挂车牌号为浙CKM526(车架号为LAEFWDC87G8L11979)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娄东大街古岸路交叉口处,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你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确认单、违法现场照片、温汽学[2020]技鉴1332号鉴定意见书、01363号机动车号牌鉴别证明、网上查询资料、其他图片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二十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0分);你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二百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9分);你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拟对你作出罚款二百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9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四百二十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8分)。

你在本记分周期内,记分已达18分,你因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对你进行二百元的罚款,并记9分;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对你进行二百元的罚款,并记9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应到浙江省温州市车管所/安徽省宿州市车管所参加相关科目学习及考试,经考试合格,记分予以清除。拒不参加学习及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该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告知人:李警官 警号130153;孔警官 警号033746

联系电话: 0577-86291573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3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