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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陈*波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公告
日期:2023-08-10 16:15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陈*波(330326********41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当事人陈*波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3年07月08日22时57分,当事人陈*波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浙CJ4H45)行至平阳县鳌江镇胜利路嘉鸿花苑前路段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实测值:36mg/100ml,限定值:20mg/100ml),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9522-2010)《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有关标准,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大于(等于)80mg/100ml是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强制措施凭证、车辆信息、现场照片、驾驶证信息、在逃信息、吸贩毒信息、电话通知记录、网上查询记录、陈*波的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陈*波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规定,拟作出罚款1000元并暂扣驾驶证六个月的处罚;实施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1条,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4条第1款第1项规定,拟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1050元的处罚并暂扣驾驶证六个月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陈*波有权向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 63619645,联系人:项警官、谢警官

单位地址:温州市平阳县鳌江镇鳌江大道298号

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0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