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交管公告  ->  其他
关于对翁*健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公告
日期:2023-08-11 11:16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翁*健(330324********217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3年07月20日20时30分许,你驾驶车号牌为浙C70QT7的小型轿车,在永嘉县瓯北街道瓯北大道与江北街交叉口处时,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当日经对你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44mg/100mL。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规定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你的行为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以上事实有现场凭证(强制凭证)、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原件、现场照片、驾驶证查询信息、车辆查询信息、全国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5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2分。

对上述告知事项,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电话:0577-66966596

联系人:郑警官 潘警官

单位地址:永嘉县瓯北街道乌山路95号

永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2023年0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