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明(身份证号码3522261969****2016):
你于2018年04月11日09时48分,实施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 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23995331875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三中队(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大诚商厦F幢2楼)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于2018年04月11日09时48分,驾驶牌号为闽H60628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会展路学院东路口处,实施了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相关查询记录等证据证明。
你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处一百元罚款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分;你实施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拟对你处五百元罚款的处罚;你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处五百元罚款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9分。因你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处一千一百元罚款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0分。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叶警官 邵警官
联系电话:0577-88557581
告知单位: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
日期:2023年0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