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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关于拟对应*珍实施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公告
日期:2023-08-17 18:02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应*珍(身份证号码3303021982****6843):

你于2023年07月30日14时13分驾驶车辆号牌为浙CA02039的小型轿车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在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穿高跟鞋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23991438652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五中队(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镇戍浦南路2号)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于2023年07月30日14时13分驾驶车辆号牌为浙CA02039的小型轿车在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镇渔藤路浙江石油前处实施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穿高跟鞋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网上查询资料、强制措施凭证、现场拍摄人车合一照片等证据证明。

实施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规定,记6分。实施穿高跟鞋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处罚款250元的处罚,记6分。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及《公安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冯警官,警号130949;王警官,警号033690;

联系电话:0577-86419122      

联系地址: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五中队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2023年0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