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峰(身份证号3421231972****3972):
本单位于2023年07月02日受理的张培峰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一案,现已查明(事实和证据):2023年07月02日10时02分,你驾驶车牌号为苏F033FM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被查获时悬挂浙CKZ136号牌)行至温州市鹿城区温寿线99公里200米处,实施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现场民警拍摄的你及你驾驶的车辆照片、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照片、机动车号牌鉴别证明、温汽学(2023)技鉴616号技术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电话记录、走访记录、网上查询记录等证据证明。
你的行为已构成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对以上告知内容及事项,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陈警官 警号031405、陈警官 警号031452
联系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兴海路33号 联系电话0577-88551658
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
2023年 08月 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