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林(身份证号350722********5718):
你于2023年04月18日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事故民警开具了编号为3303026600120964的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要求你15日内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2023年04月18日21时45分,你驾驶无号牌(车架号: WS202209174)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温州市鹿城区利新路与崇德路路口处发生交通事故。经调查,你有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你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身份证复印件、温汽学〔2023〕车检1176号鉴定意见书、温公司鉴〔2023〕934号鉴定书、电话记录、走访记录、网上查询记录、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明。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0元;你实施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500元;你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你实施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2400元的处罚
现因你逃避等原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对以上告知内容及事项,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林警官 警号031294 李警官 警号031282
联系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兴海路33-35号 联系电话0577-56557678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2023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