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身份证号码5224011999****3234):
你于2020年05月20日实施了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23990946924编号的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一中队(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过境路市车管所西南门)地点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于2020年05月20日07时59分在行至温州市鹿城区吴桥路吴桥大厦旁处驾驶车架号为L2BK0544XKM312044的无牌二轮燃油车(经鉴定,该车属普通二轮摩托车类型,在机动车范畴)(悬挂浙CUW303号牌,经鉴别该号牌不属于浙江省机动车号牌定点单位制作)实施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网上查询资料、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照片、温汽学【2020】技鉴1110号技术鉴定意见书、号牌鉴别证明、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照片等证据证明。
你实施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拟对你作出收缴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罚款3000元的处罚,记12分。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3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收缴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罚款3400元的处罚。
拟对你进行3000元的罚款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的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请在五日内向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唐警官 警号130076;陈警官 警号130959;
联系电话:0577-88629892
联系地址: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一中队(温州市过境路298号车管所西门)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2023年08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