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勤(3421221977****7836):
你于2020年07月21日17时30分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23990991175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一大队四中队(温州市仰义乡十里村(仰义新街口往北200米))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于2020年07月21日17时30分驾驶悬挂车号牌为浙CRU057(经鉴定号牌为真,该号牌于2019年06月19日转让),车架号为L**********00408*(*代表磨损)的二轮燃油车(经鉴定属普通二轮摩托车类型)在京福线正岙路口附近处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记录、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技术鉴定意见书(鉴定号为温汽学(2020)技鉴1802号)、浙江省公安厅人民警察服务中心出具的关于浙CRU057机动车号牌鉴别证明、民警现场拍摄的人车合一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9分;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400元的处罚。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及《公安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张警官 警号031348;李警官 警号130362
联系电话:0577-89799582
联系地址:温州市鹿城区仰义街道温金公路3288号交通管理局一大队四中队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2023年0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