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楚,(330326********80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现将对李*楚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3年12月13日16时49分, 李*楚驾驶号牌为PY509035的电动自行车行至平阳县水头镇腾龙中路52号前路段处,,实施驾驶使用期超过七年或2023年1月1日(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以后,驾驶使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处理通知书、现场照片、电话通知记录、身份证明、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实施驾驶使用期超过七年或2023年1月1日(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以后,驾驶使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19条第1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27条的规定,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
特此公告
单位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水头镇腾龙中路54号
联系电话:0577-63871976,联系人:许警官、张警官
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