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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谷*文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公告
日期:2024-01-16 16:43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谷*文(身份证号码:330821********6675):

你于2023年12月7日实施了驾驶使用期超过七年或2023年1月1日以后,驾驶使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4699034618编号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三中队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3年12月7日9时29分,你驾驶号牌为LW298611的电动自行车在潘桥街道大连路福州路至宁波路段处,实施驾驶使用期超过七年或2023年1月1日以后,驾驶使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你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送达方式确认书、网上查询资料、其他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使用期超过七年或2023年1月1日以后,驾驶使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27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告知人:李警官 警号130153;孔警官 警号033746

联系电话: 0577-86291573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4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