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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刘*喜)
日期:2024-01-16 16:46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刘*喜,男,准驾车型:无,身份证号码:4221291964****4517,于2023年11月16日14时34分,驾驶车牌号为LC735092的电动自行车行至下沈北路连云港路口,实施了驾驶使用期超过七年或2023年1月1日以后,驾驶使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我单位查证属实。你实施驾驶使用期超过七年或2023年1月1日以后,驾驶使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19条第1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27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你:罚款300元的处罚。

我单位于2024年01月09日依法作出温公(交)行罚决字[2024]第3303042301326432号行政处罚决定,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我单位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86715372   联系人:陈警官 警号031799;季警官 警号031798;

联系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104国道南白象段1803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4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