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江(身份证号码5226321979****6834):
你于2023年12月27日20时23分驾驶车辆号牌为赣E11H42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23991505071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五中队(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镇戍浦南路2号)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于2023年12月27日20时23分驾驶车辆号牌为赣E11H42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镇昌源路135号处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网上查询资料、强制措施凭证、现场拍摄人车合一照片、涉案车辆车架及整车照片等证据证明。
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收缴赣E11H42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予以强制报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并处罚款200元的处罚。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收缴赣E11H42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予以强制报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处罚款220元的处罚。
拟对你进行吊销驾驶证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的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请在五日内向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及《公安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冯警官,警号130949;王警官,警号033690;
联系电话:0577-86419122
联系地址: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五中队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24年0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