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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公告(李*根)
日期:2024-01-23 17:20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李*根,男,准驾车型:无,身份证号码:360502********6055,于2023年11月17日15时13分,驾驶无号牌车架号码为YC19071706电动三轮车(经鉴定为轻便正三轮摩托车)在瓯海区瞿溪街道三溪路与信达街交叉口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我单位查证属实。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你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你罚款200元的处罚。综上所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以上二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给予你罚款400元的处罚。

我单位于2024年01月17日依法作出3303042301329486号行政处罚决定,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我单位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86266697 联系人:翁警官、王警官

联系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上汇工业区中汇路599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4年0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