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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关于拟对任*军进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书
日期:2024-01-24 17:21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任*军(身份证号码(330325********1117):

你于2023年11月15日20时10分,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逾期未接受处理的;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43991956221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八中队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于2023年11月15日20时10分,你驾驶车牌号为浙CJ7G78的小型轿车行至瓯海区仙岩街道繁仙路223号处,实施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1644);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11181);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6085)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你的公安行政管理强制措施凭证、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公安网上查询资料、涉案车辆及人员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二百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分;你实施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二百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6分;你实施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二十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四百二十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7分。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陈警官 警号030554;金警官 警号033691;

联系电话:86687263   

单位地址 :温州市瓯海区104国道南白象段1803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八中队违法处理窗口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4年0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