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承(身份证号码:433024********6493):
你于2023年12月13日实施了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43991985245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三中队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3年12月13日17时7分,你驾驶悬挂号牌为鲁DMB951(车架号为LKBCHCFA2JX248440)的普通正三轮摩托车在潘桥瓯海大道与宁波路口处,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鲁DMB951)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你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送达方式确认书、车辆确认单、车辆车架号照片、违法现场照片、沪润司鉴[2023]文鉴字第502号、温汽学[2023]技鉴1650号鉴定意见书、网上查询资料、其他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0分);你实施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0元,收缴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鲁DMB951)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2分)。综上所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2020元,收缴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鲁DMB951)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2分) 。
你在本记分周期内,记分已达12分,你因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拟对你进行2000的罚款,并记12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到湖南省怀化市车管所/浙江省温州市车管所参加相关科目学习及考试,经考试合格,记分予以清除。拒不参加学习及考试的,由管理部门公告该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你因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罚款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请在五个工作日提出进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告知人:李警官 警号130153;孔警官 警号033746
联系电话: 0577-86291573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4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