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362329********571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现将对当事人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3年12月21日09时57分, 当事人驾驶号牌为PY186939的电动自行车行至平阳县万全镇郑楼社区建设路137号处,实施驾驶使用期超过七年或2023年1月1日(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以后,驾驶使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通知书、现场照片、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网查信息证据予以证实。
当事人实施驾驶使用期超过七年或2023年1月1日(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以后,驾驶使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依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当事人有权向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0577- 58109617,联系人:吴警官、陈警官
单位地址 :平阳县万全镇郑宋大道666号
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六中队
2024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