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知人:龙*兰 身份证号码:430224********5166
被告知单位:无法定代表人:_无________________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3年11月15日07时59分许,你驾驶牌号为LC758852的绿牌非标电动车,在瑞安市万松东路(商城大道至莘阳大道段)罗阳大道路口前处时,你实施驾驶使用期超过七年或2023年1月1日(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以后,驾驶使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视听资料、电话通知记录、网上查询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使用期超过七年或2023年1月1日(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以后,驾驶使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拟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
2、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电话:0577-65855762,联系人:吴警官、叶警官
单位地址:瑞安市东山街道瑞光大道301号
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0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