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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赵*敏)
日期:2024-01-26 17:18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被告知人: 赵*敏                      身份证号码  522124********5244                       

被告知单位:法定代表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3年12月12日20时47分许,你驾驶牌号为RA319127  的电动自行车,途经东新线二中路口处地段,你实施驾驶使用期超过七年或2023年1月1日(设区市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以后,驾驶使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你的身份证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网上查询记录、电话通知记录、现场执法记录仪录像、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使用期超过七年或2023年1月1日(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以后,驾驶使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19条第1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27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电话: 0577-65128802,联系人: 叶警官 林警官

单位地址 :瑞安市莘塍街道东新工业区周田大厦对面

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