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渊(身份证号3303811988****5313):
你于2023年11月22日7时49分左右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禁止驶入)的违法行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2699016021编号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鹿城区杏花路54号温州市交管局一大队二中队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
现查明你于2023年11月22日7时49分左右,驾驶牌号为鲁AE0H67 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百里路勤奋路口处实施了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禁止驶入)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民警拍摄照片、电话记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网上查询记录等证据证明。
你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9分;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禁止驶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记1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记10分。
现因你逃避等原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对以上告知内容及事项,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
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电话:0577-88597310 联系人:郑警官 徐警官
联系地址:温州市鹿城区杏花路54号交管局一大队二中队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2024年1月26日